南宁师范大学 环境与生命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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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19日 浏览量: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科研水平,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行艰苦的、创造性的探索,努力获取经得起实践检验的高质量研究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属于横向项目。非科研和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立项的纵向科研经费参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尤其是各类高层次的基金项目和计划项目,往往代表着该领域研究的前沿水平,甚至有引领该领域发展方向的意义,是衡量一所高校综合科学研究水平和实力的重要标志。学校支持广大教职员工申请并承担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部门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科学攻关。校内各单位应当尽力为项目研究提供支持和帮助,并对获得科研项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纵向项目的范围及申报与结题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学校科研管理处根据有关部门的申报要求,发布通知,受理申请,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必要时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签署意见后由科研管理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条 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与项目主管部门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计划任务或合同书,并交科研管理处备案。我校作为非第一申报单位立项的或个人参加其他单位申报立项的纵向项目,参加者须将申报书、批准书、成果报告等材料到科研管理处备案,否则在科研成果奖励、职称评定和科研工作量计算时不予承认。

第七条 每个研究年度项目组须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报科研管理处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计划任务完成后,经科研管理处初审,由项目组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结题申请、研究成果及有关的科研档案资料,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鉴定或结题工作。项目结题确认,须以项目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或批复为准。

第八条 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对不能按要求结题的,不能再申报同类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章 经费配套及管理

第九条 在获得纵向项目立项时,项目主管部门下文指定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经费配套的科研项目,学校将按照上级部门文件的要求给予经费配套,并将配套经费列入次年学校的经费预算计划。无相关规定的,将按学校有关配套规定处理。

第十条 以我校教职工为主要负责人申请到的自筹经费的纵向项目,其经费由学校或所在单位进行资助,并纳入校级项目范围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额进入学校财务账号,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汇入其他单位或其他账号的经费,不得享受学校有关的经费配套或奖励政策,也不能折算为科研工作量,或者作为晋升职称的有效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经费到位后,主管部门已有经费管理办法的,学校严格按其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广西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经费到位后,实行分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作出预算,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进行核算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申请书的经费预算执行,其中学校配套的经费只限用于图书资料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成果出版费、其他科研业务费。具体开支办法按照《广西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仪器设备的采购按政府采购及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项目结项后所剩余的经费,按《广西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纵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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